| 卫战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28:17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05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战乐,男,38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战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战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7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卫战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郑三线由西向东行驶131公里+300米处时,追尾撞住郭XX停放在道路上的豫CQR893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卫战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战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卫战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战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战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战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卫战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战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陆建奇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人民陪审员 韩 冰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