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永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34:15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永亮,男,49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17时左右,在孟津县平乐镇翟泉村袁XX家,施工队工人邵永亮和工友雷XX因盖房问题发生纠纷,邵永亮用砖头将雷XX左脸颧骨处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雷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雷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袁XX、杜XX的证言,处警证明,现场照片,被害人雷XX的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永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永亮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永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陆建奇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人民陪审员 韩 冰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