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小卿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25:07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99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小卿,男,21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小卿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小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司小卿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豫CQL0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送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500米(朱仓路口西)处,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振凡相撞,造成郭振凡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小卿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到现场后,随同民警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小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小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司XX、郭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小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司小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司小卿逃逸以后返回案发现场等待,随同出警的民警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司小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小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陆建奇 审 判 员 陈新安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