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金英诉杜小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24:39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537号 |
原告古金英,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小圈,男,49岁。 原告古金英与被告杜小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小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金英诉称,原告于1995年农历9月份被人骗到中牟县被迫与被告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杜××,1998年7月20日生育次子杜××,2001年4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时是受胁迫同居生活,根本没有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自2001年至今外出打工,现已分居多年。原告于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告古金英提供的证据有:1、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11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9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杜小圈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系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杜××,1998年7月20日生育次子杜××。2001年4月12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6月原告以双方已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2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上诉。2012年2月21日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撤回上诉。现原告以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子,且双方于2001年4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从2001年开始分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孩子考虑,仍能维持一个幸福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古金英要求与被告杜小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古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冉秀珍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朱肖云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