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宜成斌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15:26 |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解刑初字第163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宜成斌,男,197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宜成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姣、李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宜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宜成斌酒后驾驶豫HH7787轿车,沿市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宜成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宜成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宜成斌当庭供认不讳。证人宜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宜成斌在建设路与焦武路交叉口的信阳饭店一起吃饭,期间宜成斌喝了三瓶啤酒,饭后宜成斌驾驶豫HH7787飞度轿车将其送到康馨酒店,随后宜成斌自己开车离开。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申鹏、程钢出具的查获证明证实:2013年5月9日21时54分,宜成斌驾车行至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时被查获,其现场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抽血检测。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实:宜成斌于2013年5月9日22时15分在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被抽取血样检验。20130074号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宜成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并有被告人宜成斌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其所驾车辆的查询信息、现场吹气检测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宜成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宜成斌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宜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连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