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天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15:03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生,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8月13日,被告人王天生留宿在南召县城关镇沙坪村村民隋××家中。次日上午,王天生趁隋××家人不备之机,将隋××妻子张××放在厨房窗台钱包中的人民币1800元现金和放在卧室衣服口袋中的一条铂金项链偷走。经南召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铂金项链价值3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天生赔偿被害人隋××、张××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隋××、隋×、裴××、包××证言,协议书、收条、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天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天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天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天生退赔盗窃被害人的现金及物品。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兴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