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天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13:32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54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金,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晚上,南召县南河店镇范庄村下头组组长冀××因为组里卖地的事情,召集本组村民在其门口开会,被告人王天金以召开群众会没有通知自己为由,在冀××家门前与冀××发生口角,冀××的妻子马××听到二人争吵,出来指责冀××,王天金认为马××是在责骂自己,即上前用拳头朝马××脸部打了一拳,将马××打倒在地,致使马××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的面部损伤造成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天金赔偿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马××表示对王天金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冀××、樊××、冀××、侯××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天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脱离监管,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后王天金主动归案,且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有从宽处罚情节,可从宽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王天金所居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王天金判处管制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天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兴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