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保率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0:11:57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34号 |
被告人王保率,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晚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保率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R8K882号货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白行村路段时,将在公路上行走的该村村民陈××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保率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的前车牌丢弃。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被害人陈××死于颅脑损伤。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保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诉请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鉴于王保率具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王保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晚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保率在南召县皇后乡朋友家吃饭后,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豫R8K882号白色“跃进”牌货车返回南召县皇路店镇黄家庄村家中。途中,王保率驾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白行村路段时,将路经此地的该村村民陈××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保率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的前车牌丢弃。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被害人陈××死于颅脑损伤。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保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王保率通过赔偿被害人陈××近亲属财物的方式与陈××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不再追究王保率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保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张××、陈×、张××、王×、任××、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保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王保率通过赔偿被害方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王保率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王保率所在社区调查,对王保率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席 兵 人民陪审员 张广振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