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秀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57:59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57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秀亮,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秀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秀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9时许,因房屋相邻权纠纷,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村民董××与其儿子董××拆除其邻居谷秀亮家的院墙时,被告人谷秀亮发现后即上前制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谷秀亮持砖头将被害人董××右脚砸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 董××右脚部损伤造成右足两节趾骨骨折,系轻伤。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谷秀亮与董××达成和解,谷秀亮赔偿董××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董××不再追究谷秀亮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秀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谷××、董××、张××、董××、张×、刘××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意见、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秀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谷秀亮故意伤害犯罪的罪名成立,谷秀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谷秀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谷秀亮自愿真诚认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对谷秀亮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定对谷秀亮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谷秀亮所居住社区调查,对谷秀亮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谷秀亮判处管制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秀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席 兵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