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林芳与被上诉人庞俊喜、毋松林、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55:07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1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林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俊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松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吕继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吕继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林芳与被上诉人庞俊喜、毋松林、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庞俊喜于2012年10月1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毋松林、张爱梅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刘林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刘林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兵,被上诉人庞俊喜,被上诉人毋松林、张爱梅的委托代理人侯敬梅、吕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 返还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王文龙 审判员 张卫芳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