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师秀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49:09 |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解刑初字第195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秀海(别名师有才),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秀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娇、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秀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师秀海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师秀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秀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师秀海当庭供认不讳;证人孟x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与被告人师秀海等三人一起喝酒,师秀海喝有二两白酒、半瓶啤酒;大约到晚上18时听说师秀海骑三轮车被交警查住了。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民警程强、李小卫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案发当天15时10分许,民警在解放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经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对该车拦截盘查,该车未停继续行驶到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东侧时被拦截,经询问,司机叫师秀海,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师秀海于2013年6月19日15时10分在解放军91中心医院被抽取血样检验。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20130044号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师秀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并有被告人师秀海户籍信息、驾驶人员情况信息,被告人师秀海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照片、宗申摩托出厂合格证、三包服务手册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秀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师秀海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师秀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秀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党 莉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