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姬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38:46 |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解刑初字第196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阳,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娇、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姬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HJY629的黑色尼桑轩逸轿车,沿市普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普济路与太行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姬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姬阳当庭供认不讳;与证人白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姬阳等人在西环路上白作村大转盘路西北边一家开封羊肉白汤饭店喝酒,期间姬阳喝有三两白酒,21时左右姬阳开车回家时被查获的情节相一致。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民警李波、李小卫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姬阳酒后驾驶一辆尼桑轩逸轿车行驶至普济路与太行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姬阳于2013年5月28日22时40分在解放军91中心医院被抽取血样检验。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2013003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姬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并有口吹酒精含量测试单、被告人姬阳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姬阳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姬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党 莉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