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相禧诉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张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08:4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民初字第00906号 |
原告杨相禧,男,汉族,1952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李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 法定代表人张贵生,该厂厂长。 被告张贵生,系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的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原告杨相禧与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张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相禧所诉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故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商丘肠衣厂、张贵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相禧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60元退还给原告杨相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金士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