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阳银行诉张小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13:14 |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01号 |
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 被告张小斌,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冬霞,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射阳村镇银行)与被告张小斌、周冬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3日,借款人宋福利在我单位借款肆万元,张小斌、周冬霞、孟素芳为其提供担保。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截止支付完毕,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被告将所借款项取走。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核,原告举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1月13日,宋福利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宋福利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6月10人止,月利率为8.64‰,按月结息。孟素芳、被告张小斌、周冬霞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宋福利按月结息至2012年4月21日,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与借款人宋福利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小斌、周冬霞均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张小斌、周冬霞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宋福利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斌、周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张小斌、周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为8.64‰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小斌、周冬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荷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