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边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26
被告人边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6 08:40:17
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解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霏(别名边培兰、化名王菲儿、小名妞妞),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因诈骗犯罪,于2012年8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霏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红举、代理检察员丁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边霏以帮被害人刘X X的妹妹调整专业和以帮被害人赵XX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二被害人15000元,赃款被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毋X等人证言;被害人刘X X、赵XX陈述;被告人边霏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边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本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边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称,其与刘X X、赵XX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应构成诈骗罪,其没有承诺帮助刘XX的妹妹调整专业和帮助赵XX购买经济适用房,其是以生活困难的名义向刘、赵二人借钱,且案发前已归还刘、赵二人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边霏通过自称本人在焦作市房管局物业科工作、其亲属在河南理工大学、焦作市房管局担任领导职务,骗取被害人刘XX、赵XX的信任后,以帮助刘XX的妹妹调整专业和帮助赵XX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二被害人现金15000元,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边霏的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在街上碰到赵XX和他女友刘XX,之前我们认识,但他们只知道我姓边不知道我大名,当时我们互相留了电话,我告诉他们叫我霏儿姐就行了。我说我现在生活困难,向他们借了两次钱,总共是14500元,具体什么时间、每次多少钱、在哪给我的我都不记了。这钱我在赵XX他们家还给他们2000元,剩下的还不上,他们就把我带到公安局了。2013年2月1日晚我在赵XX家住,他们一直问我要钱,我就跟他们简单把钱算了算是14500元。加上我们平常交往时,他们经常请我吃饭,我就把我身上的现金1000元和1000元的三维购物卡给他们了,算是他们请我吃饭的补偿。打欠条的时候,我就直接打了15000元,多出的500元也算是补偿他们的。我没有承诺帮助赵XX、刘XX等人办理理工大学转专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情。我被刑拘之前用的手机号码是18336800065。

2、被害人赵XX的陈述:2007年时认识了边霏,但不熟悉。2012年12月23日,我与女友刘XX偶遇边霏,并互留了联系方式。边霏自称母亲是理工大后勤处总会计,叔叔是理工大材料学院的院长,有什么事可以找她帮忙。刘XX想帮在理工大上学的妹妹刘XX转专业,边霏声称能帮忙。次日边霏主动打电话给刘XX说可以办理转专业的事,并索要5000元活动经费,刘XX遂于26日在贸易大厦自己的店里把5000元现金给了边霏,边霏答应在2013年元月10日之前把转专业的事办成。后在我与刘XX请边霏吃饭期间,边霏称哥哥是房管局副局长,可以帮我们购买经济适用房,次日边霏称的办经适房的事打点关系需要一万块钱,并要求在元旦前交钱。 12月30日我在三维一楼超市北电梯口把10000元钱给了边霏。元月10号之前,我们开始催她转专业的事,她说办事的人已经收钱了,不好意思再催,让我们耐心的等消息。2013年1月18日我女朋友刘XX的妹就要放假了,1月17日的时候我们觉得转专业这么简单的事她都办不好,觉得上当了,我们就开始问她要钱,她总是躲着,我还一直给她发短信要钱。我们知道边霏有个叫毋X的朋友在三维的拉夏贝尔专卖店当店长,我就去找毋X,毋X说边霏骗过人,让我们小心点。2013年2月2日上午,毋X给我女朋友打电话说三维贝蒂女包的女老板也是因为房子的事被边霏骗了,毋X把贝蒂女包女老板的电话号码给刘XX说了,让我们给她打电话。我就给贝蒂女包的女老板打电话,贝蒂女包的女老板让我去工业路远大未来城找她,我们一块去了远大未来城。在远大未来城的售楼部,我们见到了贝蒂女包的焦老板和她的家人,售楼部的人和保安,边霏也在,焦老板当时也报了警。我听焦老板说她在远大未来城买房,房价5000多元一平方,边霏告诉她说可以通过人以3900元一平方买到远大未来城的房,焦老板往远大未来城交了20000元的押金,又给了边霏7000元钱。焦老板报警后,边霏和家人联系了,边霏的家人把焦老板的钱退了,但没人管我们的钱,我跟我女朋友质问边霏为什么要骗我,边霏说不应该骗我们,后来边霏也一直没法还我们的钱,我们就把她送到公安机关了。边霏骗我们的时候基本上就是边霏和我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因为边霏说了,这些事情不想让其他人知道,给钱的时候也就我们两个人。边霏自称王菲,自称20多岁,在市房管局物业科上班,不过我看她不像20多岁,像40多岁。我和我女朋友跟边霏说帮忙转专业及经适房的事时,有好多短信来往,我们都保存着。我们被骗的事,除了我和我女朋友之外就是我女朋友的妹妹知道,我女朋友也给她父亲打电话说过叫边霏帮忙办转专业的这个事情。另外还有三维商场的毋X知道。当时毋X去找我女朋友,告诉我边霏骗过人的事情时,我女朋友告诉毋X我们托边霏办事已经给过边霏钱了。毋X通知过我们之后,我们看边霏事情也一直办不成,我们也意识到可能是被边霏骗了,我们之后就一直找边霏要钱。说快过年了我们很需要用钱,说转专业和买房子的事情都不办了,想尽快把给边霏的钱要回来。2月1号晚上,我们一直跟着边霏要钱,边霏就在新区的大商楼下的德克士餐厅里面还给我们1000块钱现金和1000块钱的三维购物卡(2张,每张500元)。钱和现金都是边霏随身带的。2月1号晚上的时候,边霏说她没地方去了,就去我们家住了,一直聊天到凌晨,边霏在我们的要求下给我们写了个1万5千块钱的欠条。边霏说能帮我们办成转专业和买经济适用房的事情,我们就不断请边霏吃饭、唱歌、美发,都是我们掏钱,也花了不少钱。我当时算了算大概是4千块钱。边霏当时说了,这2000块钱算是之前我们请她吃饭的补偿。

3、被害人刘XX的陈述,与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内容一致。

4、证人刘XX的证言:其在河南理工大学上学,因感觉专业难学,其给姐姐刘XX说过想转专业,2012年12月底,其听刘XX说为了给其办转专业的事托人花了5000元,但事情没办成。

5、证人刘XX的证言:2012年12月23日晚其在打工的店里上班期间,姐姐刘XX和赵XX来看其,遇到了一个熟人“霏儿”姐。谈话中,“霏儿”姐自称母亲在理工大后勤上班,有关系,有事可以找她帮忙。刘XX就提出想帮在理工大上学的妹妹刘XX转专业,“霏儿”姐表示可以帮忙。后其听说刘XX为刘XX转专业的事给“霏儿”姐了几千元钱,为买经济适用房的事给了“霏儿”姐一万元。

6、证人毋X的证言:其在三维商场拉夏贝尔专卖店工作,因边霏经常到其工作的店内逛,其认识了边霏,边霏自称叫“霏儿”,28岁,在市房管局上班,但其店长告诉其边霏是个骗子,要其提防点。后边霏经常约其吃饭,期间其认识了赵XX与刘XX,并发现总是赵结账,遂怀疑赵、刘二人有事找边霏帮忙,其就在2013年元月中旬找到刘XX,告诉刘要提防边霏,刘XX说因为妹妹转专业和自己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给了边霏14000元,其给刘说听说边霏是个骗子,让刘提防点,找机会把钱要回来。后三维贝蒂女包的焦老板给其打电话说边霏也骗了她,并找到了边霏,其就赶紧通知刘XX让他们和焦老板联系。

7、证人张XX的证言:其系河南理工大学工矿技术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王清运(系被告人边霏之母)原系学校聘任会计,但已去世多年,其与王清运的子女没有联系,也不知道18336800065这个电话号码是谁的,其没有与边霏联系过帮学生转专业的事。

8、证人薛XX的证言:边霏系其小姨子,边霏没有工作,边霏的手机号18336800065是她上次被判缓刑后一直由边霏使用的,一直用到2013年2月。

9、证人边XX的证言:其系边霏的姐姐,边霏没有工作,也没有在房管局上过班。2013年2月2日,因为边霏骗一个叫焦X的人能够买到远大未来城的便宜房,其与弟弟边XX和焦X协商后,给了焦X一万元。

10、证人边X光的证言:其系边霏的哥哥,在焦东房管所工作。2013年2月一天,边霏带着三个女人来单位找其,对方说边霏称哥哥是房管局的,可以买到便宜房,为此她们给过边霏购物卡、请吃饭、帮忙看病等好处,但最后发现买房不能便宜,遂要求边霏退钱,其把姐姐边XX叫来后,边XX跟对方协商给了对方一万元。边霏从来没有跟其联系过帮别人买房的事。

11、证人焦X的证言:其找边霏帮忙购买远大未来城的便宜房,给了边霏7000元购物卡的好处,但后来发现边霏是骗子,2013年2月1日其在边霏处发现了毋X的身份证复印件,怀疑毋X也被边霏骗了,就给毋X打电话,之后有一个女孩跟其联系,说也被边霏骗了,随后来了一男一女,其估计就是和其联系的女孩,但双方没有说啥。2月2日,经协商后,边霏的家人赔给其1万元。

12、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刘XX、赵XX手机上提取的被告人边霏所用手机号18336800065与两名被害人联系的短信记录,内容显示了被告人边霏承诺帮助刘XX的妹妹调整专业和帮助被害人赵XX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刘XX处提取的被告人边霏2013年2月2日书写的15000元欠条一张。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边霏系被被害人刘XX、赵XX扭送至公安机关。

15、被告人边霏的户籍证明,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害人刘XX、赵XX的陈述、被告人边霏与被害人刘XX、赵XX的手机短息联系记录内容直接证实了被告人边霏对两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有证人刘XX、刘XX、毋X、张XX、薛XX等人证言予以间接证实,故被告人边霏辩称其因生活困难而向两名被害人借钱,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边霏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刘XX、赵XX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边霏给予两名被害人的2000元系弥补两名被害人请被告人边霏吃饭、唱歌等消费支出,与诈骗的15000元本金无关,故被告人边霏辩称诈骗数额应将该2000元予以扣除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边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边霏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边霏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边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其被羁押的二个月零二十七天,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前罪判决时已缴纳,剩余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婧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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