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春辉、朱林犯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9:16:5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6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春辉,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人朱林,男,1990年1月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辉、朱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辉、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马春辉、朱林驾驶豫BK2800面包车在野岗乡郝寨村永利超市东边柏油路上,将吴XX家的细狗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狗价值1500元,案发后退回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XX的陈述、证人高XX、刁X、马XX的证言、鉴定文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辉、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春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