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俊祥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9:12:5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6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俊祥,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俊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俊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闫俊祥酒后驾驶鄂ABA099号轿车沿民权县民白公路行驶,当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电力大道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闫俊祥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2.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XX的证言、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俊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俊祥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俊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