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洪凯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42:1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2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洪凯(又名魏强凯),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洪凯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魏洪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夏,被告人魏洪凯伙同倪国利、曹振超、魏先进(均已判刑)窜至民权县尹店乡及睢县廖堤镇盗窃刘明真、陈莲英家的小麦2700多斤,价值2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曹振超、倪国利、魏先进的供述、证人刘明真、陈莲英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洪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洪凯到案后能够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洪凯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