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逯在玲、单秀兰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9:04:5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4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在玲,女,194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单秀兰,女,1953年1月1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在玲、单秀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在玲、单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逯在玲、单秀兰在民权县野岗乡郑老家村向村民散发“全能神”邪教资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邪教资料60册,后又在逯在玲家中搜出邪教资料47册、光盘等物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以后不再信奉邪教,请求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逯在玲、单秀兰在民权县野岗乡郑老家村向村民散发“全能神”邪教资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邪教资料60册,后又在被告人逯在玲家中搜出邪教资料47册、光盘5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逯在玲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其和单秀兰在野岗乡郑老家村民发放宣传单,向群众宣传世界未日就要到了,老天爷下凡拯救人来了,如果谁相信老天爷说的话谁家就平安,不被灭亡,其和单秀兰每人30本,共60本,还没有散发出去就被抓了起来。其还证实其信仰的是全能神。 2、被告人单秀兰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其和逯在玲在野岗乡郑老家村发放全能神宣传册,人家都不信,不要传单,正在发放传单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经过。与被告人逯在玲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任民权县野岗乡武装部部长,于2012年12月11日中午11时许,其配合派出所民警在逯在玲家中搜出全能神手册47册、光盘5盘。 4、证人逯香菊的证言,证实在其村街上,两个妇女敲门发放东西,后来一问发的是全能神传单,还说收住传单全家平安,没人信,后来两个妇女让派出所的人抓走了。 5、证人张2XX的证言,证实民权县郑庄寨的两个女的,大约五、六十岁在野岗乡郑老家村发放全能神传单时被抓获的经过。 6、抓获经过,证实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单秀兰、逯在玲在野岗乡郑老家村散布反动理论,散发宣传资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7、搜查笔录,证实在被告人逯在玲家中共搜出邪教资料47册、光盘5个。 8、物证,证实单秀兰因涉嫌邪教于199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另有保证书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在玲、单秀兰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保证以后不再信奉、传播邪教,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逯在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单秀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王利双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