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建党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9:10:0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5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党,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党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建党伙同赵XX(在逃)等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钳子、电灯窜入野岗乡郑庄寨村委郑占营家中,盗窃郑占营家西屋鸡框内的柴鸡8只,追回柴鸡6只,被盗8只柴鸡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18公斤,价值4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XX的陈述、证人郑XX、赵2XX、孟XX 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建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建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 伟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