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世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9:08:2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5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峰,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世峰驾驶鲁RBH558号三轮汽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到王庄寨乡李庄寨村西头时,与前方行人郭金玉、高心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金玉、高心德受伤,后郭金玉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世峰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3月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世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米海、张世轩、冯爱菊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车辆相关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证书、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峰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峰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后又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怀钦 审 判 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