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雨红敲诈勒索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30:4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0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雨红,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红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刘雨红及其辩护人闫庆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雨红伙同袁晨涛(已判刑)跟踪受害人张某某至民权县实验中学北面将其拦住,以张某某嫖娼为由,敲诈张某某现金11000元,后刘雨红与袁晨涛私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袁晨涛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张1某某、刘某某、张2某某的证言;谅解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雨红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刘雨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