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超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55:3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2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超,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高超溜到民权县城关镇九龙花园3号楼1单元5楼北503房间,盗窃袁慧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 2300元件;另盗窃三盒香烟,价值40余元及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袁慧的陈述、证人徐瑞、周欣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告知鉴定结论笔录、提取记录、户籍证明、现场录像光盘、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超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取得失主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