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代鹏诉被告杨玉红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27:24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461号 |
原告代鹏。 被告杨玉红。 原告代鹏诉被告杨玉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鹏及其代理人李飞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鹏诉称,原、被告2006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正月二十一日在老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隐瞒先天性无生育能力的事实,彼此间只是电话联系,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之间也很少见面沟通,被告一直在娘家生活,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自2011年5月起原、被告之间再无联系,致使夫感情完全破裂,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代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原件2份; 3、证人陈国全、甘忠友、蔡均礼证明原件各一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杨玉红不孕不育检查报告单7份; 5、杨玉红日记记录5份; 6、代鹏第一次起诉杨玉红离婚案的撤诉申请复印件一份。 被告杨玉红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原告代鹏与被告杨玉红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正月二十一日举办婚礼后同居,2009年2月23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杨玉红无生育能力,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一直在其娘家生活,夫妻间很少见面沟通,自2011年5月起双方再无联系,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2月原告具状起诉要求离婚,同年8月经本院做工作原告申请撤诉,撤诉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相互间沟通少,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1年5月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其间原告已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代鹏与被告杨玉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成 良 仁 审 判 员 陈 义 人民陪审员 舒 启 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远 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