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如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17:5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6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如印,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如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如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如印酒后驾驶车号为豫NVP456银灰色面包车行驶至民权县城关镇东区清华园小区与盛世名门小区中间交叉路口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经检测,黄如印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翟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如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如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如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