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长军出售假币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20:0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7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长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6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指定辩护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长军犯出售假币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长军伙同高彦红、张瑞民(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民权一旅社内,向程某某出售伪造的货币461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长军于2013年2月22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高彦红、张瑞民的供述;证人程某某、董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提取笔录、假币照片、中国人民银行民权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长军伙同他人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长军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2000元,剩余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