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19:0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7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洋(又名杜秉赫),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杜洋在明知是黄云东等人盗窃的速派奇电动车的情况下而以900元价格购买,该车价值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韩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韩某某、黄云东的证言;书证: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洋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