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广忠、李庆国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08:1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2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广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李庆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广忠、李庆国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广忠、李庆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韩广忠、李庆国骑摩托车流窜到民权县,采取用弩注射毒液将狗麻醉后偷走的方式,先后溜至民权县城关镇吴庄村,盗窃村民林某某家的黄狗一条;在城关镇程李庄南地盗窃村民张某某家黄白狗一条,同时又盗窃董某某家黄狗一条;在城关镇程李庄西南地水闸旁盗窃村民王某某家黑狗一条;在城关镇断堤头村后盗窃村民李某某家黄狗一条,同时盗窃宋某某家黄狗一条,在返回的途中又在城关镇程李庄西南地水闸旁盗窃村民高某某家豆青色的狗一条;当走到胡集乡马庄村委张庄村西南地水坑旁盗窃村民王某某家黑狗一条,同时又盗窃张1某某家黑狗一条。经物价部门鉴定,该九只狗的价值1875元。在韩广忠、李庆国准备逃走时被胡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林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1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刘某某、陈某、苏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翟某某、郑某某、田某某、崔某某、朱某某、金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见证材料、户籍证明;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广忠、李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广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700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李庆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7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