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犯贪污罪一案

2016-07-08 20:25
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犯贪污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5 18:06:58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光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思刚,男。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3月28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信,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涛,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传金,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永厚,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学秀,女。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 2013 ] 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及鄢思刚的辩护人王信、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传金在担任光山县砖桥镇高陌村文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计人民币25750元。其中,2009年至2010年收取该村黄世斌等五户村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7750元、2011年截留该村危房改造户苗生会、余顺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计人民币8000元,不入村财务帐;2、2012年,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1400元共同侵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赵清、黄世斌等人的证言,书证查账证明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传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鄢思刚、苗永厚、鄢学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均构成贪污罪,对刘传金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鄢思刚、鄢学秀、苗永厚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鄢思刚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鄢思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鄢思刚个人贪污数额应认定为7850元;2、虽是鄢思刚最先提出犯意,但其没有安排和具体实施,四人得到的赃款都一样,其不是主犯;3、鄢思刚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4、鄢思刚贪污数额小,赃款用于自己和母亲的房子维修,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建议对鄢思刚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传金辩称起诉书指控其2009年至2011年贪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25750元不属实,该款一部分用于抵扣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了、一部分用于村里修路等支出了;对指控其它共同贪污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苗永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鄢学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五六月份,主持村全面工作的光山县砖桥镇高陌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即被告人鄢思刚召集被告人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开会,在研究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上报时,提议每名村干部以一名亲属名义提出危房改造申请,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作为每名村干部的福利,由刘传金负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均表示同意。后刘传金根据四人提供的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四份虚假的低保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手续,然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上报到砖桥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2013年1月30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到四名被告人各自亲属的邮政储蓄账户后,四被告人各自以亲属名义领取了785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个人违法所得各7850元,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中共砖桥镇委员会证明(出具人彭&远),证实鄢思刚自2008年至今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该村全面工作;刘传金2005年9月至今任村支部委员、文书;苗永厚2008年1月至今任村委委员;鄢学秀自1985年至今任村委委员、妇女主任。

2、书证2012年5月24日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山县201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底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平均每户6000元。对居住在整栋危房(D级)的困难户重(新)建住房,原则上每户补助不超过8000元;(3)、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危房户自愿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光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五保证…,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光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等;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3、书证砖桥镇高陌村村民王&秀(鄢思刚母亲)、赵&江(刘传金妻子)、王&荣(苗永厚母亲)、鄢&发(鄢学秀胞兄)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书及该村对危房改造对象的公示、住房调查报告、危房改造协议、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砖桥镇高陌村委会2012年8月15日以村民王再秀、赵世江、王得荣、鄢学发为低保户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向砖桥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上报。

4、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4份及砖桥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建成后发放领款表,证实2013年1月30日王再秀、赵世江、王得荣、鄢学发各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50元。

5、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供述,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鄢思刚将村干部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召集到村部研究危房改造工作,提出村干部工资低,工作辛苦,四个村干部一人报一个名额,如不能全批,批下的危房改造款四个村干部平分,如果都批下来,四个村干部就各得各的,以这种方式套点钱弥补一下,报时以村干部直系亲属名字报,免得以其他人名字报不合适,名单提供后具体手续由刘传金办理,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都同意。后来鄢思刚以其母亲王&秀名字申报,刘传金以其妻子赵&江名字申报,苗永厚以其母亲王&荣名字申报,鄢学秀以其哥鄢&发名字申报。用这几个人的名字的目的是将危房改造补助款套出来,实际这几人并不是真正的危房改造户。后来每份批了7850元,鄢思刚用于修其母亲在高陌街的老房子了,刘传金用于个人治病花了,苗永厚用于购买建筑材料了。

9、证人李&证言。砖桥镇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由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县建设局分配给镇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安排各村进行摸底排查,并由各村上报危房改造摸底情况,由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核查后确定各村危房改造名额,然后由各村根据要求上报相关申报材料,县建设局和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抽查。抽查时由各村村干部带领到申报户进行查看,抽查后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材料整理上报县建设局批准。王&秀、王&荣、赵&江、鄢&秀四人危房改造申报档案材料都是由村里制作好后报到我们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照片也是由他们照好后报给上来的,我们在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申请表调查人栏签字。从档案材料上看四人都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的供述与书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利用担任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共同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1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刘传金贪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775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关于指控侵吞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775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刘传金手写2010年全年社会抚养费稿纸帐页,证人陈&贵、余&珍、苗&锋、赵&证言,张&梓查账证明附单据,高陌村2009年、2010年水稻保险表,证人赵&、苗永厚证言,证实刘传金收到黄&斌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2050元不在其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44800元之内。其用虚假材料套取的水稻保险费38667元,抵掉之前用于缴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村级经费5000元、水稻保险10000元、借赵&的14100元合计29100元”,还有9567元,加上黄&斌上缴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2050元,刘传金手里还应有共计11617元现金收入。而不应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7750元。关于这11617元钱的去向问题,刘传金供述用于村里修路等支出了,作为村负责人的鄢思刚当庭称刘传金供述属实。但关于高陌村2010年至今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如何?是结余还是亏损?账目中是否包含了刘传金供述的该笔收入、支出?均不清楚。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实该11617元被刘传金个人实际侵吞了,也不能证实用于村里支出了;关于指控刘传金侵吞苗&会、余&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0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苗永厚证言、刘传金手写收入、支出稿纸帐页、刘传金与苗永厚2010年5月22日至2012年12月9日结账清单、张&梓查账证明附单据等。这些证据证实:刘传金、鄢思刚领取了苗&会、余&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实际发给二人各2000元,其中苗永厚经手发给苗&会2000元,村共计截留8000元。在刘传金手写收入、支出稿纸账页上记载有收入12000元、支出2000元。但在刘传金与苗永厚结算账单上没有记载。关于截留的8000元钱去向问题,刘传金供述用于村里支出了,作为村负责人的鄢思刚当庭称刘传金供述属实。可见,截留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事实,且参与人有鄢思刚、苗永厚,属村委会集体行为。但关于该款的去向,是被刘传金个人侵吞了?还是用于村里支出了?因高陌村财务账目混乱,2010年至今的收入、支出情况不清楚,是结余还是亏损?是否包含了刘传金供述的该笔收入、支出?均不清楚。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凭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实该8000元被刘传金个人侵吞了,也不能证实用于村里支出了。

关于鄢思刚的辩护人提出鄢思刚个人贪污数额应认定为7850元的意见,经查,鄢思刚提议四人各以一名亲属名义提出危房改造申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均获批,各领各的,如获批一部分,领取的钱就平分。后四人各得7850元,共计31400元。其个人贪污数额依法应以其组织、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31400元认定,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鄢思刚的辩护人提出虽是鄢思刚提议,但不是其安排和具体实施的,得到的赃款都一样,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作为村负责人的鄢思刚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的个人违法所得均已追回,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均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对鄢思刚的辩护人提出鄢思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对鄢思刚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鄢思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刘传金、鄢学秀、苗永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鄢思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刘传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苗永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鄢学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鄢思刚、刘传金、苗永厚、鄢学秀被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共计314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树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红 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