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桂林诈骗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06:3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2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桂林,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桂林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日、4日,被告人被告人马桂林以中介买卖砖为名,在民权县东高架桥北侧骗取卖砖人李某、蔡某某砖2万块,价值10800元。被告人以每块砖0.515元的低价卖给了民权县伯党乡一小区工地,将赃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砖款退还李某、蔡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蔡某某的陈述;证人李启新的证言;书证:欠条、收款条、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