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爱国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11:2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4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爱国,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爱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邢爱国夫妇与邢某某夫妇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邢爱国将邢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邢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案发后被告人邢爱国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公证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爱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邢爱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