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井敏、唐景民、赵文华非法拘禁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09:4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3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井敏,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人唐景民(又名唐小坤),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人赵文华,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井敏、唐景民、赵文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井敏、唐景民、赵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井敏因家务事与其丈夫杜某某发生纠纷,便与曹守果(已判刑)商量教训杜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曹守果便纠集被告人唐景民、赵文华等人闯入民权县孙六镇唐王庄村杜某某家中,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将杜某某抬入一汽车内拉至河南省柘城县内,直到当天上午8时许杜以解手为名逃脱。致杜某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曹守果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井敏、唐景民、赵文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景民、赵文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井敏认真态度较好,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井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唐景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赵文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