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03:24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劳终字第000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 法定代表人贾建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刚,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玉珍,女,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山、刘喜庆,被上诉人徐刚的法定代理人赵玉珍、委托代理人张启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红卫 审 判 员 王晓武 代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