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田会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57:05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劳终字第0008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会红,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霞,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品山,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田会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3)温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霞、张明文,被上诉人陈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辉、白品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审 判 员 陈金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