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于立本诉被告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28:52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四初字第00080号 |
原告于立本,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连金,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俊峰,男,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立本诉被告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连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暂无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俊峰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于立本欠款20000元及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俊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娟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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