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大辉诉被告李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28:02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四初字第00074号 |
原告王大辉,男,198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小素,系原告王大辉母亲。 被告李涛涛,男,1983年出生。 原告王大辉诉被告李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辉的委托代理人申小素、被告李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辉诉称:被告李涛涛分别于2012年8月8日和同年的11月18日向我借款共计30000元,到期后被告推脱不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李涛涛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暂无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李涛涛承认原告王大辉主张借款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涛涛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王大辉借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涛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文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