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牛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27:10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四初字第00063号 |
原告牛XX,女,1961年出生。 被告张XX,男,1952年出生。 原告牛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XX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8月生育婚生子张XX,近期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生气,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所盖房产,被告承担共同债务65000元以及享有承包土地被别人租赁收益的权利。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离婚。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意见: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被告对此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情况和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7年12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育有一子,如双方能互相体谅,彼此包容,还是能共同生活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天亮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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