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文献、李俊兰要求宣告户相华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6:27:0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民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户文献,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申请人李俊兰,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申请人户文献、李俊兰要求宣告户相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户相华于2008年1月14日在山东省临沂市打工时突然失踪,与家人失去了联系,经申请人多次寻找无音讯,至今已有五年时间,故申请宣告户相华失踪。 经查:户相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民权县人,系申请人户文献、李俊兰之子。户相华于2008年1月在山东省临沂市打工时失踪,经申请人多次寻找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户相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户相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户相华于2008年1月在山东省临沂市打工时失踪,经申请人多次寻找无音讯,至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户相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户文献、李俊兰为失踪人户相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涛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