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闫中强诉被告程利峰、段保国确认合同效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6:55:07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一初字第00114号 |
原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巩义市回郭镇工业园区。 原告闫中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利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 被告段保国,男,1966年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闫中强诉被告程利峰、段保国确认合同效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闫中强向本院起诉时递交诉状上书写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闫中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军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史小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