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灿犯伪造、专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6:22:3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灿,女,1980年6月4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灿犯伪造、专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灿及其辩护人赵金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徐灿在商丘市内伙同李XX(另案处理)从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的买卖活动,被告人徐灿制作假证共赢利15000余元。在抓获徐灿当日,在其住处查获了伪造的各类印章3121枚,制作假证使用的各类空白表格、证件、证书1160张,在抓获徐灿的同时,徐正在为他人制作假准考证。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徐灿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XX、丁XX、赵X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灿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且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 被告人徐灿辩称,在伪造、买卖虚假证件、印章过程中,自己仅负责出面联系客户,虚假证件是由李XX伪造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灿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其仅有协助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二、现有证据中无证据证实徐灿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虽有协助买卖行为,但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灿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徐灿在商丘市内伙同他人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活动,从中赢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抓获徐灿当日,在其住处查获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近1000枚,虚假的事业单位印章2000余枚,武装部队印章10余枚,制作假证使用的各类空白表格、证件、证书116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灿的供述证明,自2011年8月起,与李XX一起合伙做造假证生意,做的有假毕业证、假身份证、假建筑公司的资质证、假军残证、学籍档案等。一年来,大约每天一个,共350个左右,假的学生毕业证多一些,大概有300个,商丘师范学院的相对多一些,还有一其他学校的毕业证,另外还有军残证、身份证一个,共赢利6万余元,与李XX三七分成,共分得利润1500余元。做假证时,通常是自己联系客户,由李XX负责制作。蔡东梅也联系过做假证的客户,共给蔡做了三四个假军残证,七八个毕业证。 做假证的工具有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紫光灯、阴阳两张一体的各种单位、院校的树脂印章、各种院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假公章,各种证件的外皮和内瓤,过塑机、压钢印的压印机、存放做假证模板的U盘,空白的各种文书证件,切证件的切割机,还有其他一些零碎的工具。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扣的假印章、空白证件等,一部分是“东子”留下的,还有就是李XX在网上购买后,自己到物流公司领回的。2012年9月13日晚上9点多,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满汉楼”酒店斜对面的“蓝天数码”做假证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了。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08年5、6月份,儿子李X高考需要身份证,在大街上找个办假证的电话,给对方联系后,见到徐灿,花150元让徐办了一张假身份证。没有与徐灿一起做过假证,但见过徐灿到“蓝天数码”照相馆几次,也见过她制作好的假证。 3、证人丁XX证言证明,自2009年10月开始做假证生意,做的有假毕业证、身份证、假军残证,假户口、体检表、学籍表,行车证等。做假证的窝点里还有各大中型院校的假公章、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假公章,还有部队各单位的假公章等等。并证明,与徐灿原为妯娌关系,徐灿也是做假证生意。有时候也互相借用过制作假证的工具与材料。 4、证人赵X证言证明,自2008年以来,徐灿在其家中共租了两间房子,二楼北楼最西边的那间是从2008年年中开始租的,二楼东楼最南边的那间房子是从2011年开始租住的。 5、证人赵X、李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徐灿就是在赵X家租住房屋,为李XX儿子办理假身份证的行为人。 6、证人张XX、宋XX证言及公安机关查扣的徐灿正在制作的张晓霞的虚假准考证证明,徐灿制作虚假准考证的情况。 7、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徐灿租住的房屋内搜查、查扣伪造的印章3000余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近1000枚,虚假的事业单位印章2000余枚,武装部队印章10余枚,制作假证的各类型种空白表格、证书、资格证等1160张。 8、被告人徐灿正在制作的假准考证两份及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扣的制作假证的证书、资格证、印章等证明本案的有关情况。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徐灿为李XX儿子李X办理的假身份证,在李X参加高考后扔掉,无法查明下落。 10、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发现徐灿伪造假证的行为后,在其制作假证过程中,将其抓获。 11、被告人徐灿的户口信息证明徐灿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灿的辩护人所辩被告人徐灿不能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学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徐灿多次供述与他人合伙后,由他人制作,自己联系出售虚假毕业证的行为,多次供述稳定同一;且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居所内,查扣了大量为制作虚假毕业证而购买的各类型种空白表格、证书,大量事业单位的印章等;证人张XX、宋XX证言及从徐灿处查扣的徐为张XX制作的虚假准考证也证明了徐灿制作虚假、买卖事业单位证件的事实,因此,虽现有证据中没能确切显示被告人徐灿制作虚假毕业证的数额,但是徐明知系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虚假毕业证而予以出售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犯,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辩护人的观点与法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所辩被告人徐灿的行为不能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徐灿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与他人一起合伙制作假证的过程中有制作虚假身份证的行为,而证人李XX的证言也证明了让徐灿制作虚假身份证的情况。因此,辩方的观点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灿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本案中,从侦查阶段至庭审中,被告人徐灿多次供述了制作虚假军残证的情况;且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灿租住的房屋内查扣的印章中,有武装部队的印章10余枚,虽被告人徐灿称系印章系李XX置放于此,但现有证据中,徐灿租住房屋的房东证人赵X、韩文真证二人常年在此居住,徐灿自2008年在此租房居住,但从未见过李XX;而被告人徐灿称这些印章中也有李XX购买,自己到物流公司帮助取回的情况。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灿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灿以赢利为目的,与人结伙,非法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非法制作、买卖武装部队印章、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灿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灿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马 丽 审 判 员 余 萍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