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松彬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6:06:09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松彬,又名陈抓,男, 1980年9月16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彬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松彬伙同杨XX、齐XX、陈X、杨X、苏XX、杨X1(已死亡)、陈X、杨X2、杨X3、王XX(后四人均另案处理)开着杨俊华和齐XX的两辆飞达车窜至柘城县远襄乡余花东地盗窃赵士运的杨树13棵,价值5200余元,盗窃赵士良的杨树5棵,价值2000余元,销赃后得款伙分。 2004年冬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松彬伙同杨XX、齐XX、陈X、付XX忠、(另案处理)、苏XX、杨X、陈X、杨X1、杨X2开着杨X3和付XX的飞达车窜至宁陵县楚庄乡大皇楼西北地,盗窃孙家福的杨树8棵,价值2400余元,销赃后得款均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XX、齐XX的供述;被害人赵XX、赵X1、孙XX的陈述;物价评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相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松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己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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