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55:19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魏,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5日14时56分,被告人陶魏驾驶豫N-VC444号“马自达”六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08187灯杆处,与同向斜过道路的被害人贾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贾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陶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陶魏共计赔偿被害人现金57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魏能认罪悔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 萍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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