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书彬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45:40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47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书彬,男,1951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彬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刘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至2007年间,刘书彬以虚构的“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在筹集资金解冻民族资产为幌子,谎称只要加入该组织,购买“中华民族AK至尊卡”即可成为该组织会员,待“民族资产”解冻后,可以分到价值250万元的别墅、65万元的轿车等,先后骗取泌阳县韩文清、张保传等十余人信任后,以2000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12张“中华民族AK至尊卡”,共计骗得人民币29000元。 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刘书彬及其家属已积极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韩文清、张保传等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文清、张保传等十余人的陈述、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的“中华民族AK至尊卡”、 刘书彬收款条、银行汇款回单、被害人收款条及谅解书、罚金票据、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书彬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书彬能如实供述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书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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