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郭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41:12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4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4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9时10分,被告人郭建新在泌阳县东方宾馆吸毒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经检查,郭新建的手提包内和车内藏有疑似冰毒三包,计重25.37克。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该三包疑似冰毒均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称重笔录,上缴毒品单据,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隐藏在其车上和手提包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搜出数量较大的毒品,被告人郭建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