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郑州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装饰公司)、郑州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姚德印、姚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9:2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60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祥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雪晴,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恒,执行董事。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建发,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德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德印,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丽,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郑州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装饰公司)、郑州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家居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福华公司)及被上诉人姚德印、姚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强公司、博洛尼装饰公司、博洛尼家居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建发,上诉人圣福华公司及被上诉人姚德印、姚丽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3元,退还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退还郑州华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圣福华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王 雷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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