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与被上诉人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42:59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82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甫锋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东云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建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军 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甫锋、上诉人杨东云、胡建国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杨军诉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连振华 审 判 员 杜亚平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