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吕新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7:47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3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新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吕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9点左右,邻居王红霞要求吕新辉把停在其门前的小货车挪走,在挪车时车轮陷入排水沟内,因此,两人发生争吵。在王红霞的丈夫杨恒杰上前用脚踢吕新辉时被吕新辉抱住腿摔倒在地,造成杨恒杰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杨恒杰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吕新辉与杨恒杰达成调解协议,吕新辉向杨恒杰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杨恒杰对吕新辉给予谅解。2013年5月13日,吕新辉主动到羊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谅解书、证人王红霞、杨世忠、王天申、刘兰凤、贾铁正、李纪辉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吕新辉的到案的证明、被告人吕新辉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新辉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新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