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纪洪记犯受贿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2:3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洪记,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青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洪记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向泌阳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被告人纪洪记进行审判,获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洪记及其辩护人李青伟、吴彦东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2013年5月24日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马谷田镇“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开始筹建征地。该项目占用堡子村委土地,被告人纪洪记受马谷田镇政府委托协调土地征用。2012年9月份该项目房屋开始发售。项目负责人杨相财为感谢纪洪记的帮忙,同时为了今后项目顺利运作,让纪洪记在财务上出具了十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用于抵消购房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纪洪记的供述,证人杨明、杨相财、李庚建等人证言,购房合同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纪洪记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洪记辩称,我没有参与协调征地,也没有接到镇政府的委托。我确实交了18万元房款,10万元劳务费领条是应杨相财要求打的,说是我的提成、补助等,顶以后的房款。所以,我没有犯受贿罪。 辩护人意见,第一、镇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没有征地或协调征地的行政管理职能;第二、被告人没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第三、被告人收受误工补助是应得的报酬,也未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泌阳县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马谷田堡子新农村社区向驻马店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呈报。2011年3月10日,马谷田镇政府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报批该项目建设用地86亩。2012年3月12日,马谷田镇召开党委会议安排“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工作,由杨广献副镇长负责该项工作,涉及的村委搞好配合协调。杨广献在其办公室要求下河村支书纪洪记在“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土地征用、房屋建设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方面给予支持。2012年6月6日,“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开工建设。在征地过程中,杨明、纪洪记等人多次找易拴保爱人及其亲戚马力做工作,2012年6月30日,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杨相财与易拴保签订协议,征用易拴保承包的土地7.3亩。项目负责人杨相财为感谢纪洪记的帮忙,同时为了今后项目顺利运作,让纪洪记于2012年10月4日在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公司财务上出具了十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用于冲抵纪洪记应交的购房款1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纪洪记在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杨相财找到我说想把社区盖起来,我答应村里工作给他帮忙。2012年6、7月份,他的合伙人杨明给我打电话说经杨相财、纪栋翰三人商量,对我和黄义学购房一事给两套临路房子的指标,我们自己的一套优惠10万元。买房时,我去财务交了8万元的现金,根据杨相财的安排给财务上打了一张领取误工费10万元的领款条,杨相财在条上签的字。我们两个一起到会计曹娟那,曹娟把8万元的条和10万的领款条一起给我开了张18万元的收到条,把8万元的条子撕了。后因杨明告状,杨相财通知我去财务上打个10万元欠条换误工费条,说那10万元不算事了,其他人不愿意,该咋交咋交,到最后从他个人这块给我优惠。我让杨相财把那个条子抽掉。这10万元我没有领取。乡里对堡子、下河新农村项目下发有几个文件,乡里主抓城建的杨广献副镇长同我、黄义学和杨相财、杨明一起商量过这个事,杨镇长安排我和黄义学支持乡里的重点工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相财证实:“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占的地是堡子和下河村委的,黄义学和纪洪记帮了不少忙。最难的是下河的易栓保的7.3亩地的征用,易栓保开始不愿意卖,杨明、黄义学、纪洪记不少去找易栓保做工作,还多次到泌阳县城找易栓保的老婆和她亲戚马力做工作,由马力出面做工作,易栓保才同意卖地。这个事黄义学、纪洪记都不少作难。考虑以后项目运作还要他们帮忙,杨明提出来给他们送钱,又和我、纪栋翰商量给黄义学和纪洪记各10万元好处,要钱了给钱,要房子了便宜10万元,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我安排杨明去给他们谈的。后来他们来买房,交财务8万元的现金,我又让他们俩每人打了个10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安排曹娟给他们出了18万元的购房款收据,这样他们实际出了8万元就等于交了18万元的购房款。这10万元的误工费条,不是误工费和应该得到的优惠,是以房款的形式给他俩的好处。我给黄义学、纪洪记各10万元,第一是因为我们堡子下河项目占着堡子村委、下河村委的地,他们俩是这两个村委的支书。二是因为刚开始的时候我和杨明说让黄义学、纪洪记入股,但是后来杨明不让他们俩入股了,我心里过意不去。第三是因为在这个项目的征地、后期建设、还有各种杂事中,黄义学、纪洪记给帮了不少忙。 2、证人曹娟(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公司出纳)证实:纪洪记购房定金18万元的收据是后来补开的。原来交钱时开的是8万元,开了票后的几天,杨相财单独给我交待把黄义学和纪洪记的房款开成18万元,随后补条。10月4日,纪洪记拿着一个杨总签字的支付劳务费10万元的领条和原来开的8万元的收据找到我,让我换条。因为杨总已经交待过,我就收回了原来的8万元的收据,把他的房款收据开成了18万元。我知道杨总开发房地产,黄义学和纪洪记没少帮忙,杨总为了感谢他们,给他们每人10万元的劳务费抵作购房款。后来杨明告状,老板怕出事,让把劳务费条抽出来,换成黄义学和纪洪记欠条来应付调查。 3、证人杨明(“下河、堡子”新农村项目合伙人之一,堡子村委秘书)证实:我们这两个村委主要是协调征地,由堡子和下河村的两个支书黄义学和纪洪记出面做群众的工作,工作做好通以后我们项目部的人再去签征地合同。我和黄义学、纪洪记三个人多次去泌阳县城找易栓保的老婆做工作,最后易栓保提的条件高,没有办法也答应了他,这才征他7.3亩地。 在项目开始预售房子时,杨相财、纪栋翰我们三个一起商量说:我们这个项目占的是堡子和下河村委的土地,两个支书黄义学和纪洪记在征地中给协调了一些事,以后项目运行中也少不了他们俩帮忙,想给他俩每人送10万元现金,都表示同意。但钱是否送,我不知道。2012年8月份,杨相财以个人名义成立了“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我们之间发生矛盾。我从售楼部撕碎的账单拼贴后发现:黄义学和纪洪记各买一套房子,账面下的是他俩每人交了18万元的定金,紧接着以误工费的名义每人又领走了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杨相财和我、纪栋翰商量的送给黄义学和纪洪记的那10万元。 4、证人刘冰证实:曹娟给我转的有两份各10万元的劳务费。后来她说老板让她补欠条,她又从我这儿要走。开始卖房子时,老板杨相财给我们说大家宣传来房子有优惠,优惠条件是一次性付款有优惠,优惠多少我记不清了。 5、证人纪栋翰证实:大概是今年7月份,我和杨相财、杨明三个一起商量说因为项目占堡子和下河两个村委的地皮,为了能顺利开工建设,给黄义学和纪洪记每人10万元,还说这钱将来从两个支书的购房款中抵扣。后来发生矛盾,杨明在外面垃圾堆中找到了一些碎片,经拼接后,能看出是黄义学和纪洪记各付了18万元房款,同时每人领取10万元误工补助的账页。 6、证人杨广献(马谷田镇分管土地、城建副镇长)证实:马谷田堡子新农村建设项目批下来后,经马谷田镇政府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我负责新农村项目建设工作,我安排堡子新农村建设所在村委积极配合该项目承办人搞好工作。我单独安排给堡子村和下河村支书黄义学、纪洪记,对他们说这个新农村项目是乡里的重点工程,要大力支持搞好监督配合,主要的工作是在项目征地上搞好协调,以顺利推进堡子、下河新农村项目建设。在我办公室,要求下河村支书纪洪记在“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运作中,在土地征用、房屋建设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堡子、下河两个村委在项目征地和群众解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7、证人吴林(马谷田国土资源所所长)证实:马谷田镇领导一起研究由杨广献副镇长负责“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镇里的主要领导、杨镇长也给我安排过我个事。杨镇长要求我们国土所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并同时负责该项目的土地报批手续传递工作,并要求对这个县里的试点工程搞好服务。后来的征地是杨明、黄义学、纪洪记实际操作的。 8、证人李义鹏(马谷田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证实:杨广献镇长给我安排说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是县里面的重点工程,要我们按照规定搞好服务和监督。 9、证人李庚建(马谷田镇党委书记)证实: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建设早在2000年初就有规划,原来在堡子也建成了新农村社区。我到任后和马谷田镇党委成员研究决定在堡子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这个项目包括堡子、下河两个村委,由当地政府主导,镇政府安排副镇长杨广献负责这个项目,他是分管土地、城建,也是堡子、下河村委的包片领导。 (三)书证 1、泌新农办(2010)5号文件证实:堡子村委新农村建设项目由泌阳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于2010年3月15日向市呈报。 2、马政(2011)16号文件证实: 2011年3月10日,马谷田镇政府向县政府报请马谷田堡子村新农村建设用地86亩。 3、收据证实: 2012年10月4日,曹娟为纪洪记开出了18万元的购房定金收据。 4、领条证实: 2012年10月4日,被告人纪洪记出具了从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取10万元误工补助费的条据。 5、拼接的账页证实:账面显示收到纪洪记购房定金18万元,付纪洪记误工补助费10万元。 6、曹娟的记事本证实:联系黄义学、纪洪记打欠条。 7、2012年10月4日,纪洪记与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证实:房款为361218元,首次付款为180000元。 8、2012年2月27日,马谷田镇(2012)3号文件证实:纪洪记任中共下河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 9、2013年1月7日马谷田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堡子新农村社区征地建设报批情况的说明》证实:该项目征地建设报批工作由政府分管副职负责,征地过程中由堡子、下河村委负责协调,征地报批手续由镇国土所负责按程序逐级上报。 10、2012年3月12日马谷田党委会议记录证实:对新农村建设,省、市、县都有要求,堡子车站有一定基础,是几个村的中心,杨相财打算在堡子车站附近搞新农村建设,根据班子分工,由杨镇长负责这项工作,涉及的村委搞好配合、协调,有关手续相关部门逐级按程序报批。 11、杨相财与易栓保签订的协议证实:2012年6月30日,双方达成由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易栓保30万元,为易栓保提供一套210平方米的房屋,征用易栓保土地7.3亩土地。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纪洪记出生于1968年11月16日。 对于被告人纪洪记辩称其所交房款为18万元的辩解,经查,有被告人纪洪记2012年12月27日供述、证人杨相财、曹娟、刘冰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纪洪记在“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房屋发售开始时所交购房现金为8万元,连同杨相财让其出具的误工费补助10万元领条,由泌阳县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曹娟为其开具了18万元的购房定金收据,而不是被告人纪洪记实交的现金。对于被告人纪洪记辩称其本人没有接受马谷田镇政府的委托,也没有参与征地的辩解,经查,马谷田镇分管副镇杨广献证明在其办公室安排被告人纪洪记对项目中的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和对群众的解释方面给予支持。2012年6月份该项目开工后,被告人纪洪记与杨明等人仍做村民易拴保妻子及其亲戚马力的工作,并于当年的6月30日由杨相财与易拴保签订征用易拴保承包土地7.3亩的协议。因此,纪洪记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是各级政府组织、引导、监督实施的一惠民工程,是以政府名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公共事务。泌阳县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已将马谷田镇堡子新农村社区向驻马店市政府呈报。马谷田镇政府向纪洪记作了有关工作安排,在项目承建公司的征地过程中,被告人纪洪记对被征用地对象户做了大量工作,其行为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辩护人关于纪洪记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纪洪记在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单位送给的10万元冲抵其购房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洪记及其辩护人关于纪洪记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因房屋至今未交付全使用,其行为属于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洪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东 伟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人民陪审员 王 大 庭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