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祎犯诈骗罪一案

2016-07-08 20:23
被告人李祎犯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6:12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祎,男,1984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祎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3013年2月17日上午,李祎假借办事为由,把其同事杜华伟的一辆骊威牌轿车借走。因赌博输钱后,李祎把杜华伟的轿车开到经营二手车的蒋长坡处,分三次将轿车抵押给蒋长坡,换取现金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祎对把轿车抵押给蒋长坡借钱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想着诈骗,借钱还没有到最后还款期限;蒋长坡给钱时当场扣掉了利息,实际给的钱是27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晚上7点左右,李祎把同事杜华伟的一辆东风日产骊威轿车开走借用,约定第二天归还。当晚凌晨前后,李祎在一处游戏机室赌博把自己身上的钱输完后,李祎开车到经营二手车的蒋长坡处,以杜华伟的轿车作质押担保,向蒋长坡借款5000元。蒋长坡当场扣下200元利息,实给李祎4800元。李祎以次为本钱继续赌博,赢回本钱后将车赎回。在2月18日上午至19日下午,李祎采取相同的办法将轿车(包括轿车的一切手续)质押给蒋长坡,先后四次向蒋长坡累计借款3万元用于赌博。蒋长坡扣下利息1600元,实际付给李祎现金28400元。2013年2月19日下午最后一次借款时,李祎给蒋长坡出具借条一张:今借现金叁万元整,暂用汽车一部作抵押。双方还口头约定至迟于2月21日还款,如逾期,蒋长坡就通知原车主卖车(还款)。

在李祎借钱赌博的2月18日至19日两天中,杜华伟打电话多次催李祎还车,但因车在质押中,李祎均以种种方法敷衍搪塞,迟迟不能归还。到第三天,即2月20日上午,杜华伟发现并找到其轿车在蒋长坡处,遂打电话逼李祎赶快还车。李祎一边从上午推到下午,一边两次找到蒋长坡协商,欲把车提走归还杜华伟,但蒋长坡以不还钱不行予以拒绝。2月20日下午5点,杜华伟打电话联系不上李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另查明,杜华伟的东风日产骊威轿车系2012年5月30日购买,价税共计77800元,登记车主为其妻子韩亚,蒋长坡当时估价约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祎的家属就借款的归还已与蒋长坡达成协议:李祎的母亲先行归还蒋长坡15000元,下余15000元用李祎的工资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杜华伟的陈述:2013年2月17日晚上7点左右,李祎把我的骊威轿车借走用去了,说的是第二天还我。18号一天给李祎联系不上,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说明天给我。19号一天又和他联系不上了。20号早上,看到李祎给我发的信息,说让我放心,车没事。9点左右,李祎让我到新汽车站门口等他没等到,打电话又联系不上了。后来,我就想办法与二手车老板联系上了,才知道我的车在他处。我过去找,发现车后牌上还挂着“转让”的牌子。我就给李祎打电话,他说12点肯定给你开过去。到了12点,他又说到下午2点,到了下午2点,他又说到下午5点,到了5点我就和他联系不上了。我就报警了。

杜华伟还陈述:东风日产骊威轿车系2012年5月30日购买,价税共计77800元,登记车主为其妻子韩亚。

2、韩亚的证言及轿车的发票、行驶证、登记证证明的内容与杜华伟的陈述一致。

3、蒋长坡的证言:2013年2月18日晚上,李祎(当时以为叫李伟)开着一辆骊威轿车找我借钱,说用他朋友的车押这儿。我看车上证件齐全,就同意借给他。他用车抵押借款前后三次,前两次时间短,还钱后我把车还给他。最后一次,我总共借给他三万元,当时扣下了1500或者1600元的利息,李祎给我打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我们约定至迟于2月21日还款,如逾期,我就通知原车主卖车(还款)。如果要卖车,必须有车主的有效证件和车主的同意。骊威轿车现值5万元。2月20日,李祎两次给我要车,因为没钱,我没有给他。

4、李祎出具的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整,暂用汽车一部作抵押。甲方:李伟,身份证号:412822198401085452,电话:13783338770。乙方:蒋长坡。

5、泌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骊威轿车及有关证件发还给杜华伟。

6、还款协议书:李祎的母亲先行归还蒋长坡15000元,下余15000元用李祎的工资归还。

7、被告人李祎的供述:2013年2月17日晚上,我借朋友杜华伟的骊威轿车接着女朋友买了点东西后把她送回家,我又到赊湾接着朋友苗鹏到城里。我回到宾馆睡不着,就开车到一个游戏室玩打鱼游戏。身上的几千元输完后,听人说经营二手车的蒋长坡可以借钱,就把车押在他那里借了5000元钱,蒋长坡当时扣了200元利息。我又回去赌,天快明时把本捞回来了,就把钱还给蒋长坡,把车赎了回来。后接着在那儿玩,到19日上午,给杜华伟回了电话,他说下班时给他车也行。在游戏室玩到中午时,钱又输完了,我打电话让蒋长坡到游戏室借给我10000元,扣除利息实给9600元。到19日下午,我先后三次借蒋长坡共计20000元,扣除利息实给18600元。最后一次借钱时,我给蒋长坡打了一张借款30000元的总借条。20日,我想办法借钱赎车,到晚上时,我还没有借到钱就被民警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故意用他人财产抵押,骗取借款28400元用于违法活动,挥霍一空,无法返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李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家属已积极归还被害人15000元借款、犯罪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祎下余的违法所得134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东伟

                          审 判 员   侯平坡

                          审 判 员   乔景保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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