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西湾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周德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5:3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西湾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友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西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称西湾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周德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湾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周德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多成 审判员 李晓峰 审判员 李 敏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洋(兼) |
